懷化公安交警召開8月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 媒體通氣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決策部署,全面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 8月18日上午,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特勤大隊召開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媒體通氣會。會上介紹了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相關工作情況,并公布一處高風險路段、一處事故多發(fā)路段、曝光了一起典型違法案例和兩起事故案例。
下一步,懷化公安交警將繼續(xù)嚴查“三駕”(酒駕、醉駕、毒駕)、“三亂”(亂停車、亂變道、亂用燈光)、“兩闖”(闖紅燈、闖禁區(qū))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農村道路以摩托車、面包車、低速貨車、拖拉機、三輪車為重點,多方式、多手段嚴查“三超、三駕”、涉牌涉證、違法載人、違法上路行駛、摩托車不戴頭盔等重點違法行為,集中打擊致禍、致堵、致亂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切實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持續(xù)維護市區(qū)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wěn)定。
案例一:
8月14日15時01分,李某平駕駛出租車由東往西行駛至懷化市鶴城區(qū)迎豐中路佳慧華盛堂門口時變更車道,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導致同向駕駛兩輪電動車的姚某羽緊急制動摔倒受傷及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李某平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影響了其他車輛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的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的規(guī)定;當事人姚某羽剎車時操作不當,導致摔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
當事人李某平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姚某羽負次要責任。
交警提醒: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先行。
案例二:
7月23日13時18分,曾某君駕駛一輛小型轎車,由南往北行駛至懷化市鶴城區(qū)本業(yè)大道城南學校對面路段時,刮倒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李某珍,造成李某珍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曾某君駕駛機動車在人行橫道上遇行人未避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的規(guī)定。
當事人曾某君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珍無責任。
交警提醒:禮讓斑馬線,讓出的不僅是安全,更是一種關愛和溫暖。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機動車駕駛人文明禮讓。同時,提醒過路行人要自覺快速通行,不得在人行橫道上嬉笑、打鬧,避免人為造成交通擁堵,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案例三:
8月9日,懷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民警在懷化市紅星橋南路巡邏時,發(fā)現(xiàn)一名摩托車駕駛人未戴安全頭盔,民警立即示意車輛停車接受檢查,在進一步核實機動車信息時民警發(fā)現(xiàn),駕駛人李某松出示的行駛證與懸掛的車牌號不符,車輛懸掛的車牌號顯示為湘N**E**,但行駛證上登記為湘N**L**。
經(jīng)查,摩托車的車牌為湘N**L**,李某松為躲避交通違法抓拍,擅自用黑色膠帶將車牌上的L改為E,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沒想到聰明反被聰明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李某松因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未按規(guī)定定期年檢等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行政拘留3日,并處罰款2612元,駕駛證記18分。
高風險路段:芷江侗族自治縣國道320線新店坪鎮(zhèn)西出集鎮(zhèn)三叉路口,該處為長下坡路,車多,在交叉路口會車時注意提前減速,鳴笛,示意前方車輛注意會車安全。
事故多發(fā)路段:鶴城區(qū)南環(huán)路城南廉租房至黃花坪大橋段,此路段車多,行人多,尤其是夜間,駕駛人要時刻注意觀察道路情況,遇行人橫過馬路時應主動減速讓行,切勿盲目駕駛。
(通訊員 范佩佩 吳定益)